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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人行等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0-02-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从去年第4季度开始,在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八城市试办了有国家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其他一些金融机构也相继开办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经过半年的实践,针对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这一《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指出,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均可开办。助学贷款只能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

《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正在试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包括以本人信用担保等);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其中,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在校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都可凭本人信用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一般可以通过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担保助学贷款。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

《若干意见》还对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偿还制定了若干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见》对先前由这三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作了修改,明确取消到期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偿还的有关规定,这对减轻学校负担、促进学校协助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将产生积极作用。

据悉,《若干意见》有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均可凭自己的信用申请有关助学贷款,不必再为找不到担保人而发愁,也有利于建立以大学生为首选对象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培养我国公民的金融意识和树立信用观念;二是进一步划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便于他们通力合作;三是着力简化操作手续,改善金融服务。相信对这些管理措施的完善,必将大大推动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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